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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(压力容器储气罐)服务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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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- 发布日期:2023-12-14 13:40:54【
执行标准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,2014年1月1日施行)第三十三条;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9号,2009年5月1日施行)第二十五条; 
3、《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》(2012年12月28日 省政府第18号令公布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,根据2018年10月0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〔2018〕第 4 号第一次修订)第九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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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:
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

需要准备的材料:

(1)行政许可申请书(申请书填写规范、整齐、准确,申请人姓名、单位名称、地址与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公章一致,原件一份);
(2)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》(按设备台数算,原件一式2份,内容填写完整规范,具体内容与使用单位、出厂资料上信息一致);
(3)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,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,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(身份证验原件,留存复印件1份);
(4)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(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);
(5)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(首检报告和有效期内最新的定检报告,由安装地具有检验能力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,检验合格并加盖公章,须核验原件,定检报告留存复印件1份);
上述申请材料中设备参数(型号、编号、技术参数等)、单位信息应一致。所有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,且办理人签字(按手印或加盖公章)。